(一)沙特法律和法院制度
沙特法院制度由阿卜杜拉国王创立,由普通法院和建议法院组成。教会法院对大部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一般是由法官独任审判,重大刑事案件由三名法院组成审判庭。非教会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某些具体领域的案件,其中最重要的非教会法院是申诉委员会(Board of Grievances)。申诉委员会最初负责处理对政府的投诉案件,后来也开始处理商业纠纷和部分刑事案件。
沙特司法体制因其效率低下、规则不明、缺乏公证保障和未能适应现代社会需求而备受诟病。在2007年,沙特国王签署法令进行司法改革,但并未能得到完全执行。初步计划是创设最高法院,创设更多的基层法院来处理一般案件,如劳工、商业纠纷等。由此,教会法院的管辖范围将进一步缩小。
同时,沙特合同法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预期利润损失和商业机会损失等条款,仅支持因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其他救助途径
在沙特投资贸易,注意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保持与沙特投资总署、商工部、劳工部和商工会的关系;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工伤、工亡,重大交通事故,集体罢工、上访、游行示威等工潮类群体事件等。应第一时间向中国使馆经商参处报告,值班移动电话:0506438099。也可寻求利雅得中资企业协会、东部中资企业协会的协助。
沙特是典型的教会法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源于可兰经的教会法和皇室法令,不适用判例,且法律缺乏系统化和法典化。教会法由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比较常见。皇室命令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教会法,主要处理劳工、商业、公司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来源:长沙市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