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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环境污染?长沙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案三名被告均获有期徒刑
星辰在线2018-07-19

  星辰在线7月19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柳佳路)2018年2月,长沙县查处一起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案件,这是长沙市开展“蓝天保卫战”以来首起污染环境入刑案件。7月19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何文哲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均获刑。

  (7月19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案件,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何文哲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均获刑。星辰全媒体记者 柳佳路/摄)

  长沙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分别系被告单位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副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经理。2018年2月7日上午,医药公司因仓库内不合格品库的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囤积过量,需要及时处理。曹某某召集张某某、李某商议处理方案,经讨论商议并由曹某某拍板,决定将上述需处理的药品运送到长沙县东七路西侧的一处工地直接焚烧、掩埋处理。

  当日下午,张某某、李某按照商议的处理方案,将需要处理的药品以货车拖运方式运送到曹某某指定的地点进行焚烧,焚烧过程中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以及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由专业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六分局副局长、案件经办人粟金罗告诉星辰全媒体记者,过期药品在焚烧中会产生废气、烟雾,倾倒掩埋的方式也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企业不能为了省钱而采取焚烧、掩埋处置,要依法依规经营,有环保意识。

  庭审现场,被告人交代了犯罪经过,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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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辰在线】

编辑:陈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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