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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职责“一规定一办法”升级了 2018年版更注重“党政同责”
星辰在线2018-03-21

3月21日下午,湖南省环保职责“一规定一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长沙召开。图片由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 摄)

  星辰在线3月21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3月21日下午,湖南省环保职责“一规定一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长沙召开。星辰全媒体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年版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一规定一办法”),更加注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首次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列进来,它将进一步强化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18年版与2015年版有这些不同

  湖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介绍,2015年版的“一规定一办法”明确了湖南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环境保护职责,有力促进了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尤其是对湖南省实施湘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治理、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省断面水质达标率和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保持稳定,市州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得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跃上新的台阶。但是,2015年版“一规定一办法”还存在部门责任不明晰、分工不具体等问题。

  在进行全面修改后, 2018年版《规定》在组成结构上,从过去的六章十六条增加到九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38个省相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过去是34个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县级以上党委环保工作责任、乡镇(街道)党委环保工作责任和省委工作机构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环保工作责任。在县以上政府外,增加了各类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职责。同时,将原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环保工作责任分为省政府工作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中央在湘机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两个章节;为严格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增加了省级审判和检察机关环保工作职责。

  在内容上,2018年版重点针对《规定(试行)》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结合去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部门环保主体责任不清、监管职责划分不细、执法主体关系不顺、追责问责边界不明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同时,还将当前环保工作新情况、新任务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受污染地块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清理整治等任务。

  填补了园区环境管理的真空地带

  据了解,湖南省各类工业园较多,其中省级工业园区140个。工业园区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最具活力的地方,在经济总量和经济增量中占据很大比重,但它也一直是湖南省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近年来,湖南省在工业园区狠抓有色、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入园区聚集发展,实现集中治污,到去年底,140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28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但长期以来,湖南省工业园区存在行政管理机制模糊,分属科技、商务、工信、环保等多个部门管理,对下没有执法权,导致环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同时,过去工业园区在处理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重发展、轻环保现象,规划环评未完成、超标准排放等问题突出,少数工业园区逐渐沦为污染集中区,工业园区内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部分循环经济园已经名不副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建设作出严格要求,规定2017年底前逾期未完成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将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为此,新修订的“一规定一办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样,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承担的主要七项职责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准入、增加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等。

【来源:星辰在线】

编辑:宋舒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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